第十条
有效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推介与其自身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不相符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权。
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或者图表,真实、准确、完整地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知情权。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应当履行法定义务,依法签订合同,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