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