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遵守下列公共环境行为规范:
(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感冒或者其他呼吸道类传染性疾病时佩戴口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遮挡、防护措施;
(二)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开展野外聚餐、宿营、垂钓等户外活动时,自行清理垃圾;
(四)使用公共卫生间时,爱护设施、保持卫生、即时冲水、节约用水;
(五)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
(六)爱护国家交通、电力、通讯、消防、国防和市政等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