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