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设有禁烟标识的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