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倡导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创新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载体,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育、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