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