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教育类专业开设家庭教育相关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职业技能培养。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家庭教育相关专业,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

鼓励相关研究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理论和应用研究,鼓励相关培训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人才培训。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