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政府主导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家庭教育工作作为中小学、幼儿园综合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