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