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帮助未成年学生掌握必要的劳动知识和技能,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