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出口经营者,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在五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出口许可申请;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在五年内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法将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