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