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
出口经营者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