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国际组织等开展出口管制合作与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