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三节 军品出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