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家实行军品出口专营制度。从事军品出口的经营者,应当获得军品出口专营资格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军品出口经营活动。

军品出口专营资格由国家军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