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第二节 两用物项出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家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受理两用物项出口申请,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两用物项出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由发证机关统一颁发出口许可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