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和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报上一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防震减灾规划,并逐步建立防震减灾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机制。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