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地震小区划图或者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