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活动的监测预测工作,开展海域地震观测技术研究,提出海域地震监测规划建设方案,提高海域地震活动监测预测能力。海域地震发生后,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等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