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