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