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

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