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其章程参与社会救助。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设立、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帮扶项目,或者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鼓励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公益性宣传,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