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九章 临时救助第四十条有效申请临时救助,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七日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