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对因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但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社会救助范围,或者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但基本生活仍然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大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遭遇特殊困难的家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