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章 教育救助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