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二十一条有效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