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

(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