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当地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