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国防教育课程,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国防教育情况纳入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登记管理范围。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国防教育培训记录,如实记载参加国防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