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七条

有效

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