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负有相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