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处以罚款;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