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