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