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