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