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