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洒物品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