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