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记录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文明行为记录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受到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不文明行为,属于《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的不良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入行为人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