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六条有效文明就餐,在餐饮服务机构就餐时,两人以上倡导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