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明就餐,在餐饮服务机构就餐时,两人以上倡导使用公筷公勺或者分餐。餐饮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或者提供分餐服务。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