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公民学习应急救助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教师、保安、导游以及从事公共交通服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应急救助培训。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