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无偿施救。发现人身、财产遭遇危险时,可以拨打120、119、110等电话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求救。

鼓励具备应急救助知识和专业技能的人员实施科学、专业救助。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