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无偿施救,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自愿无偿对遭遇危险的人身、财产实施紧急施救的行为。

受助人事后自愿给予施救人报酬的,不影响无偿施救的认定。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