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