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区域和时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区域和时间,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违反前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