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供电行为:

(一)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供电;

(二)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本营业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用电申请;

(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

(四)不按照规定的序位限电、停电;

(五)违反规定擅自中止供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