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禁止下列供电行为:(一)未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供电;(二)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本营业区域内单位和个人用电申请;(三)不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标准;(四)不按照规定的序位限电、停电;(五)违反规定擅自中止供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