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电用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查处供电用电违法行为。

电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