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供电用电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单位和个人投诉,依法查处供电用电违法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