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三章 电力供应第十三条有效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电价结算。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售电服务网点,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