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向用户供电,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计量标准和电价结算。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增加售电服务网点,为用户提供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