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