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造、维修、销售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