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禁饲料、饲料添加剂及禁用药品,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