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国家和省规定的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