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